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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嗅 1小时前 · 2026-09-18 17:22:19 · 0 阅读

RAG搜索结果侵权吗?我国最高院和美国版权局给出了不同思路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游云庭律师 ,作者:游云庭(知识产权律师),原文标题:《RAG搜索结果侵权吗?我国最高院和美国版权局给出了不同思路》,题图来自:AI生成

2026年9月16日,配合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4件人民法院网络法治典型案例,其中的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认定案涉及人工智能搜索检索增强生成(英文为Retrieval-Augmented Generation,以下简称“RAG”)技术,但参照美国版权局《版权与人工智能》报告对RAG技术的观点,该案中的搜索引擎不一定能豁免侵权。今天就来聊聊这个事情。


一、案情简介

秘塔公司开发并运营秘塔AI搜索引擎平台,其模型已通过国家网信办的生成合成类算法备案,原告享有《壮丁也是兵》《暗花》两部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在秘塔搜索引擎分别搜索上述两部电视剧,首位搜索结果是第三方网盘分享链接,链接提供的视频内容与两部电视剧内容一致。其遂向秘塔公司提出下架搜索结果等要求,秘塔公司当日即删除了案涉搜索结果。原告后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秘塔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二、我国法院为什么认定AI搜索没有侵权?

上海市徐汇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判定被告免责的原因有二:

1、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主动上传案涉侵权视频的网盘分享链接,侵权内容源于第三方网盘,所以不构成直接侵权。

2、RAG技术检索的信息源自公共互联网网页,在现阶段现有技术条件下无法自动识别侵权信息。被告不仅完成了大模型算法备案,且在获悉侵权信息后当日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删除,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规定,被告主观上不具有明知或者应知的侵权过错。所以,被告也不构成帮助侵权。

笔者认为,该判决本质上还是适用了传统互联网的避风港原则。法院倾向于保护人工智能产业的技术创新,认为即便是由AI驱动的搜索引擎本质上仍是信息的搬运工。只要不属于平台明知或应知侵权的情形,且平台收到投诉后处理及时的,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美国版权局特别警惕RAG搜索?

美国版权局2025年5月发布的预发布版《版权与人工智能》第三部分《生成式AI训练》报告,专辟一节分析RAG。美国版权局明确指出:

1、RAG模式下搜索引擎涉及复制被搜索内容

第一种是AI开发者把外部内容复制进自己的检索数据库,以后从数据库中调取;第二种是系统在用户提问时实时从搜索引擎或者其他外部网站检索内容,再把检索结果提供给模型。美国版权局认为,这两种方式都涉及复制,即使只是生成答案时临时复制检索内容,也可能产生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

2、RAG模式下构成合理使用抗辩的难度不小

美国版权局分析了RAG模型下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几个要素,认为很难构成合理使用:商业化部署的AI系统利用RAG拉取网页原文,如果其生成的输出内容直接展示或替代了原作品的表达,其转换性就比较弱。RAG模型往往需要在运行时实时提取和复制作品的全文或实质性段落作为上下文,超出了合理的必要限度。RAG直接拉取并提取原文内容生成答案,极易导致用户不再访问原版权人的网站,造成直接的销售损失或许可机会丧失。

3、有效的过滤系统有助于合理使用抗辩

美国版权局认为,生成式AI训练时复制完整作品,虽然可能产生对原作的使用超出必要限度的问题,对认定合理使用不利。但如果AI系统有有效限制,使训练材料中的受版权保护内容不能被用户输出,该因素对合理使用的不利程度就可能下降。这些限制包括输入过滤,系统提示约束,阻止版权内容被展示的输出过滤。如果这些措施确实能够阻止侵权内容生成,那么合理使用的第三因素“使用数量和实质性”的认定上对AI开发者就会更加有利。

报告中还以Google Books案构成合理使用为例解释过滤系统,Google Books虽然复制了完整图书,但是向用户展示的只是受到严格限制的片段,而且对部分书籍类别关闭展示片段的功能,权利人也可以要求关闭。美国版权局引用第二巡回法院的判断,认为这些限制使搜索结果不会成为原作品的有效替代品。因此,美国版权局认为真正重要的不只是系统有没有复制,而是复制以后,用户能不能通过这个系统获得足以替代原作品的内容。

四、以美国版权局观点审视秘塔案

我国法院判决中,秘塔搜索输出结果被认定的是间接侵权责任,也就是平台责任,平台在收到通知后合理时间内删除争议内容即可进避风港免责。但根据美国版权局的观点,本案涉及的是RAG模式下的人工智能搜索引擎技术,所以首先要对人工智能输出版权内容是不是构成合理使用进行评价。

美国版权局对RAG模式的高风险判断主要基于其直接拉取并提取原文内容生成答案,极易导致用户不再访问原版权人的网站,造成直接的销售损失或许可机会丧失,故被认定不构成合理使用的风险很高。但如果人工智能公司能在输出时建立有效的过滤系统,能过滤掉侵权内容,则会对认定为合理使用更加有利。

而本案中过滤系统并未起到作用,秘塔搜索直接输出了盗版作品链接,这个链接虽然符合用户提问的要求,但其不是正版网站的链接,所以完全不具备转换性,且对于版权人作品具有非常强的替代性,对版权人的利益有不合理的损害。所以如果该案以美国版权局的思路出发,哪怕秘塔公司收到侵权通知后删除了盗版链接,其输出盗版链接的行为还是会被评价,可能会被认定为具有过错。

当然,无论是传统的搜索引擎还是RAG模式的人工智能搜索引擎,现行的各国法律都没有认定其具有过滤侵犯知识产权内容输出的义务。所以如果其输出了侵权内容,需要结合个案的情况进行单独评价。笔者之前在《柏林法院对决慕尼黑:AI搜索是中立平台还是内容发布者?》也曾介绍过的案例中,德国法院就认定谷歌在RAG模式下输出盗版香水链接不侵权。

而且美国政府各部门的态度其实也有不同,美国司法部最近给法院出具的一份法庭之友文件的内容把AI训练和输出分成预训练、训练和输出三个阶段,倾向于给AI产业训练素材合理使用的豁免。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一下笔者的《釜底抽薪:美国司法部如何论证AI训练构成合理使用?》一文。以美国司法部观点分析本案,可能结论又会有差异。

最后,本文借美国版权局的观点分析国内的案例,是笔者的一家之言,官司真的发生了,也不一定会如笔者所言进行判决。但美国版权局的观点,笔者个人认为分析的比较深刻,可以供国内读者借鉴。

本文作者:游云庭(知识产权律师)。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原始来源: 虎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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