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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小王子的收藏夹 5小时前 · 2026-09-15 19:07:45 · 5 阅读

上海首例人工智能大模型著作权侵权案记录

"美杜莎案"

上海首例人工智能大模型著作权侵权案记录

一名用户从《斗破苍穹》动漫里截了 20 多张"美杜莎"的图,训练出两款可以定向生成这个角色形象的 AI 模型,挂到平台上公开售卖。版权方索赔 235 万,把用户和平台一起告了。2026 年 4 月 29 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落槌:用户侵权成立,赔 5 万;平台一分不赔。"美杜莎"三个字也没保住。

索赔和判赔之间差了 47 倍。

壹20 张截图,是怎么变成一门生意的

先看被告的操作流程:

第一步,囤素材。开通视频平台会员,从《斗破苍穹》动漫里截取"美杜莎"角色图片二十余张,抠图处理后做成"美杜莎图包"。

第二步,炼模型。用平台提供的"训练 LoRA"功能,把图包喂进去,生成两款 LoRA 模型。LoRA 是一种低成本微调技术,能让大模型用很小的代价学会一个特定角色或风格。

第三步,上架卖。两款模型通过平台机审后发布在个人账号,对外销售,连图包一起卖。经他授权,模型还同步到了平台的海外合作网站 Shakker。

第四步,批量出货。其他用户调用这两款模型,只输简单提示词就能批量生成与美杜莎实质性相似的图片。这些图流进社交平台和商业宣传场景,直接踩进了版权方 IP 授权和周边开发的领地。

版权方 的取证也很干脆。2024 年 11 月 14 日,他们在平台搜索框输入"美杜莎",搜出243 个相关 LoRA 模型和 874 个 AI 生图作品

本案是上海首例 AI 大模型著作权侵权案。以往国内的 AI 版权案,被告多是模型开发者或平台。这一次坐上被告席的,是一个普通用户。法院等于公开宣告,用别人的作品炼 LoRA 卖钱,这门副业有风险。

贰235 万的索赔单,法院只认了 5 万

原告的诉讼请求:

① 被告侵犯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② 平台放任大量侵权模型,未尽平台责任,应共同担责;

③ 平台赔偿200 万,个人被告赔偿20 万,两被告在15 万范围内连带;

④ 两被告停止侵权、发布声明消除影响。

金山区法院一审的答案:被告侵害复制权和信网权,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3 万加维权开支 2 万,合计 5 万。其余全部驳回。改编权不成立,不正当竞争不成立,平台无责。

双方都上诉了。Y 公司想要平台担责、提高赔偿;李某想让平台一起背锅、减少赔偿。2026 年 4 月 29 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宣判: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表面看是各打五十大板后的原地不动。实际上,二审判决在三处关键说理上做了加固。

叁加固一:复制权看输出,训练本身不直接算复制

这是全案最值钱的一条规则。

一审认定李某侵权的逻辑是:从截取素材、训练模型到发布使用,每个阶段都在"再现"美杜莎形象的独创性表达。二审对此做了更精细的澄清:把他人作品输入模型训练,并不直接落入复制权的控制范围。只有当模型被调用、输出与原作实质性相似的内容时,"再现"才成立,复制权才算被侵害。

换句话说,判断点不在训练环节,在生成输出环节。看模型吐出来的东西像不像原作,比争论训练时用了我的图更有法律意义。

这一条对行业的实际影响极大。AI 绘画圈大量 LoRA 模型靠动漫截图训练,过去大家默认"训练即侵权"或"训练即灰色"。现在规则清楚了:单纯投喂素材不直接构成复制侵权,风险集中在模型被调用后产出的内容。创作自由和版权保护的边界,第一次被划在了一个技术上可识别的位置。

肆加固二:改编权为什么没告赢

Y 公司主张改编权,败得很彻底。

第一层,提示词不算"表达"。李某输入的提示词和参数,相对 AI 生成的内容只是思想,进不了表达的范畴。同样的提示词每次生成结果都不一样,随机且不可控,难以复现。

第二层,生成过程由 AI 主导。从文字到图片的转化主要由大模型的"黑箱过程"完成,李某没有大量修改参数,点下按钮后模型自动训练、自动生成。

第三层,结论。涉案 LoRA 模型和生成的图片都缺乏自然人的实质性智力投入,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没有新作品,改编权侵权就无从谈起。

这里有一个值得所有 AI 用户细品的连锁反应:同一批生成图,在侵权之诉里"像原作"到足以认定复制侵权,在权属认定上又"不像人做的"到拿不到作品资格。AI 生成物可以侵权,却很难确权。想让自己的 AI 作品受保护,光会写提示词不够,得留下能被法庭识别的实质性创作痕迹。这个逻辑与北京互联网法院"AI 文生图第一案"(李诉刘案,150 个提示词被认定构成作品)遥相呼应:区别在于你投入了多少可被证明的智力劳动。

伍加固三:平台凭什么全身而退

Y 公司最想要的结果是平台担责,理由听上去也很有力:平台提供算力和训练功能,还直接发布了被诉模型,怎么能算中立?

法院的答案是一套双重测试:可预见性加可避免性。拆开看:

服务性质上,平台提供的是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中立技术,没有参与素材截取、模型训练和内容生成,定性为网络服务提供者。

预见能力上,《斗破苍穹》版美杜莎只有特定动漫爱好者熟悉,侵权没有明显到"一般注意力即可发现"的程度。判断 AI 生成图和原作是否实质性相似需要专业能力,平台无法仅凭名称或画风就预见侵权。

措施义务上,平台做到了三件事:模型发布前有机审,每个模型页面有举报通道,收到通知后及时删除、屏蔽、断链,更新屏蔽关键词,还把侵权通知转给了海外站 Shakker。

三道防线都做到了,责任归零。

值得对照的是杭州"触手 AI 案"((2024) 浙01民终10332号,奥特曼 LoRA 案)。两个案子的事实结构几乎一样:平台提供基础模型和 LoRA 训练功能,用户训练并发布侵权模型,平台没直接参与。但杭州法院判平台担责,上海法院判平台免责。分水岭在于涉案形象的知名度和侵权的明显程度:奥特曼属于"一眼假"级别的国民 IP,平台应当预见;美杜莎只在动漫圈层知名,达不到这个标准。同一条法律,知名度不同的 IP,平台肩上的担子不一样重。

法院同时留了一个活口:本案不判平台担责,前提是它没有过错。如果平台对损害发生存在故意或违反注意义务,照样要赔。免责清单也是义务清单,做不到就等着下一份判决。

陆关于"美杜莎"三个字

Y 公司还有一张牌:主张"美杜莎"经长期运营,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这张牌也输了,理由值得每个 IP 运营方抄下来:

一,词是公共资源。"美杜莎"最广为人知的含义是希腊神话里的蛇发女妖。多部漫画、游戏、歌曲甚至植物品种都用这个名字。它的含义是多元的,版权方无法独占。

二,没当商品标识用过。Y 公司从未把"美杜莎"文字和形象当作商品标识投入市场运营。消费者看到这仨字,想到的是神话人物或动漫角色,联系不到一个稳定的商品提供者。识别功能没建立起来,反法第六条够不着。

三,一般条款不打补丁。Y 公司退而求其次,求用反法第二条兜底。二审明确拒绝:这事本质上落在第六条"混淆行为"的评价范围内,特别条款认定不成立,说明立法压根没打算管,一般条款不能反过来给特别条款续命。

这第三点有超出本案的分量。AI 时代的很多新型纠纷,权利人都喜欢著作权加反不正当竞争双管齐下,反法第二条更是兜底常客。这份判决立了一个规矩:特别条款够不着的,一般条款也不能硬够。

柒5 万元之外,这份判决真正留下的东西

第一,维权经济学变了。索赔 235 万,判赔 5 万,还不够覆盖一场硬仗的律师费。但 Y 公司真正买下的资产是规则:平台被倒逼升级了审核和关键词机制,243 个美杜莎模型被清场,同类"炼模型卖钱"的副业从此有了明确判例压顶。打这个官司,赢的从来不是赔偿金。

第二,平台合规第一次有了"及格线"清单。机审前置、举报通道、通知后删除屏蔽断链、关键词更新、转通知境外关联站点。做到,免责;做不到,下一个触手 AI 案等着你。对 AI 平台来说,这份判决约等于一份免费合规手册。

第三,热度不等于权利。美杜莎在《斗破苍穹》里人气再高,没注册成商标、没当商品标识运营,法律就只认角色形象本身的版权,不认这个名字。IP 运营方如果看完本案只做一件事,应该是盘点自家角色:哪些名字已经具备第二含义,哪些还只是圈内热度。

技术跑得比法律快,这个案子给出的答案是各退一步:
训练环节松绑,输出环节收紧;
平台守好门就免责,用户越了界就自己赔。
规则清了,灰色地带少了,
这对认真做事的人和认真创作的人,都算好消息。

📚 主要参考资料

①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25 年 11 月 3 日宣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2026 年 4 月 29 日宣判)及法院官方通报

② 中国知识产权报《上海首例涉 AI 大模型著作权侵权案二审落槌》(2026 年 5 月)

③ 时建中《技术与规则的碰撞:"美杜莎"AI 大模型著作权侵权案的简析》,知产财经

④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植德律师事务所、广悦律师事务所相关案件评析(2026 年 5 月至 8 月)

⑤ 对照案件:杭州"触手 AI 案"((2024) 浙01民终10332号);北京互联网法院"AI 文生图第一案"(李诉刘案)

⑥封面图源《斗破苍穹》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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