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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律师 7小时前 · 2026-09-11 18:23:07 · 5 阅读

AI法律评论丨AI视频生成速度快于播放速度,可无限直播

文丨天元律师事务所 李昀锴

审定丨主管合伙人 孙彦

1、AI视频生成速度快于播放速度,进入“无限直播”阶段

8月29日,AI音视频生成平台fal工程师Rehan Sheikh将基于 MiniMax H3 改造的H3视频生成模型接入Twitch,推出名为“无限跨次元有线电视”的实验性直播。该系统可持续生成短视频并接入直播流,观众观看前一段内容时,后台已同步生成下一段。相关演示上线两天后观看量超过500万次,但由于直播内容涉及DMCA版权规则,Sheikh的Twitch账号随后被封禁。

数小时后,独立开发者Pieter Levels在此基础上开发了互动网站Infinite Slop。Levels称,他在桑拿房内通过手机远程连接服务器,并使用 Claude Code 完成开发,整个项目约一天上线。8月30日,Infinite Slop正式开放,用户可在聊天框输入内容,由系统审核、排队并转化为视频提示词,再由H3 Max持续生成短片并连续播放,从而形成由观众共同决定内容走向的“无限AI直播”。

据项目公布的数据,Infinite Slop上线首日获得约3.7万次观看,同时在线人数峰值超过1000人。与传统AI视频需要等待生成不同,该系统利用生成速度快于视频播放速度的特点,将短片提前生成并放入缓冲队列,实现近乎不间断的AI内容播放,也使“实时生成、观众参与、连续播出”的AI直播模式从技术演示进一步走向公开产品。(来源:APPSO)

评论:AI视频生成速度快于播放速度,改变的不只是视频生产效率,更可能改变人们消费内容的方式。过去的电视时代,是所有人观看少数频道;短视频时代,是平台从海量内容中猜测用户想看什么;而在无限生成时代,用户可以直接告诉系统自己想看什么,剧情便在观看过程中即时生长。可以想象,未来每个人都可能拥有私人电视台,儿童可以让熟悉的角色讲解当天课程,观众也可以随时改变一部连续剧的人物、背景和结局。今天的个性化推荐只是决定把哪部作品推给用户,未来的个性化生成则可能直接决定作品本身。

但内容越贴合个人偏好,也越可能把人困在信息茧房。平台如果根据用户的情绪、内容偏好,不断生成最能刺激其继续观看的内容,所谓的定制也可能演变为更强的沉迷机制。当每个人看到的故事都不相同,影视作品作为共同话题和公共文化记忆的作用会逐渐减弱,AI能够让内容“千人千面”,却未必能解决人与人之间还剩下多少共同体验的问题。无限生成意味着无限可能,但目前法律相对于AI技术而言还远远落后。

2、最高法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是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是为促进全球人工智能向上向善发展贡献的“中国司法智慧”。

《意见》聚焦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涉人工智能审判中的突出问题,在日新月异的技术变革中把握司法规律,在划清法律“红线”的同时支持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发展。

据介绍,人工智能是新技术,涉人工智能法律问题是新问题,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人工智能法。为此,《意见》本着适应时代发展、用足用好现行法律规定的原则,依据民法典、网络安全法、著作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涉人工智能案件依法处理提出了理念和规则指引。比如,明确涉人工智能侵权案件归责原则、模型训练中使用已公开个人信息是否构成侵权、人工智能产品的定义及缺陷认定、涉开源软件的法律责任、涉人工智能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等。

《意见》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人工智能行业发展实践,以符合法律政策精神、符合技术发展规律的司法裁判规则,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根据人工智能在不同应用场景下可能造成的损害以及风险的性质和大小,依法准确认定法律责任。妥善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和伦理挑战,注重防范和消除算法歧视,预防和规制滥用人工智能技术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行为。发挥司法裁判引领作用,积极引导人工智能增进人民福祉,加强数字时代民事权益司法保障。

《意见》立足审判职能定位,精准聚焦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AI换脸拟声”、“AI幻觉”侵权、“网络开盒”、“大数据杀熟”、自动驾驶、模型训练等问题,针对性明确涉人工智能案件实体裁判和诉讼程序规则。对于目前难以形成共识的问题,《意见》做了留白处理,待进一步积累经验,条件成熟时再通过适当方式作出明确。(来源:北京青年报)

评论:最高法此次发布《意见》,是我国首次涉人工智能纠纷的裁判规则。如下几个方面非常值得研究:第一,模型训练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在合理范围内且个人未明确拒绝时,原则上不认定侵害个人信息权益;但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仍应取得同意。第二,AIGC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后,权利人通知平台而平台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平台可能承担责任,形成了实际上“通知——删除”机制。第三,AIGC著作权侵权中,AI开发者提出不侵权抗辩时,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训练数据来源、训练过程记录、模型运行模式和科学理论依据,对模型企业而言,这一举证规则的影响甚至可能大于实体侵权规则。第四,产品责任方面,最高法明确拒绝把纯AI服务视为《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避免把无过错责任扩大到AI服务。

但令人遗憾的是,《意见》恰恰对行业最关心的两个问题作了留白:AI生成内容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以及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训练模型如何定性。最高院在本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中称,这两项问题因理论和实务分歧较大,暂未作出规定。审慎当然可以理解,司法意见也不宜脱离现行法律创设新的权利类型。但生成物能否构成作品,已经直接影响AI短剧、音乐和广告项目的确权、许可与融资,各地法院继续依赖个案判断,类似创作投入可能得到不同结论,企业仍然缺乏稳定预期。

下一步真正需要明确的是如何判断AI生成物构成作品的标准,以及这些创作过程应当如何举证。我们期待最高法通过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或后续司法解释尽快补上这块拼图,让真正投入智力劳动的人可以获得保护,也避免单纯的垃圾内容侵占《著作权法》保护的空间。

3、美国政府在《纽约时报》诉OpenAI案中表态支持“合理使用”

特朗普政府目前正介入OpenAI与《纽约时报》之间的法律纠纷,支持这家人工智能开发公司关于其如何通过吸收和处理数百万篇新闻文章来构建人工智能技术的主张。根据一份周四(9月3日)提交的法院文件显示,美国司法部表明支持OpenAI的观点,即在互联网上大量文本内容基础上训练模型,属于版权法中“合理使用”的范畴。

司法部指出,将大型语言模型训练于此类内容所带来的“创造性潜力和公共利益”,远超任何竞争性损害。司法部律师写道,“AI模型之所以能迅速重塑经济与国家安全,正是因为它们帮助人们,包括从事创意领域的人,创造并完成各种任务。”

该部门补充道,“创意利益往往与国家安全利益重叠”,因为人工智能模型“可以帮助国家安全官员分析并推断出(未受保护的)现实世界事实,例如《纽约时报》文章中所传达的信息。”在司法部看来,大语言模型训练对版权作品的使用具有“转换性”目的,符合合理使用标准,训练带来的创造性可能和公共利益“远远超过任何竞争损害”。美国司法部副部长斯坦利·伍德沃德称这份文件为“具有历史意义的利益声明”。(来源:财联社)

评论:美国司法部此次支持OpenAI的“合理使用”抗辩,释放出明显的产业政策信号,但其提交的意见只是政府立场,并非司法判决,更不意味着模型训练天然合法。未经许可复制作品、建设训练数据集,本身确实可能触及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如果数据来自盗版网站,模型能够稳定复现作品,或者生成服务直接替代原作市场,相关风险还会进一步上升。因此,否认训练风险并不客观。

但风险存在,不等于危机已经发生。对当前大多数模型而言,训练数据规模庞大、来源分散,模型参数也不是作品的简单存储。权利人不仅要证明作品曾被用于训练,还要进一步证明具体复制行为、实施主体以及训练不属于合理使用,并说明其遭受了何种实际损害。即使模型能够生成风格相近的内容,也不当然意味着复制了受保护的具体表达。这些事实认定和举证障碍,决定了训练数据争议在相当长时间内仍可能主要表现为少数版权巨头与头部科技企业之间的个案诉讼,而不是所有模型企业都将立即面对的普遍性法律危机。我国最高法本次《意见》也正因训练场景复杂、现行合理使用规则能否覆盖尚有争议,而暂未统一定性。

这也意味着,AI企业既无需被“训练即侵权”的叙事吓退,也不能据此假装风险不存在。较为务实的做法,是将有限的合规资源集中于真正的高风险环节:排除明显盗版数据库的数据源,保存主要数据集来源及清洗记录,对模型开展记忆和近似复现测试,为权利人设置投诉和退出机制,并在收到具体侵权通知后及时处理。法律尚未定论时,企业不必因存在风险停止创新,但应当确保一旦争议发生,能够说明数据从哪里来、为何使用以及采取了哪些降低损害的措施。

4、火山引擎内测AI版权平台,可二创周星驰IP

据娱乐资本论消息,字节跳动旗下火山引擎近日向多家版权方发起“AI版权管理平台”的内测邀请。该平台允许品牌方、短剧制作方调用Seedance、Seedream、Seed Audio系列模型,对已签约IP进行商业化创作,版权方可在线监修、审核并实时查看用量与收入数据。这一AI版权商业化平台预计于今年下半年正式公开上线。

今年6月,“火山AI版权商业化平台”率先上线,与一众IP方达成合作意向;9月,该体系下的“AI版权管理平台”子系统启动内测,搭建起一套贯穿生成前、生成中、生成后的完整版权保护、安全创作和商业化机制。

据悉,平台目前已签约数十个头部IP,包括周星驰旗下比高集团的《喜剧之王》《食神》《长江七号》等经典影视作品,以及多家头部艺人经纪公司。

在商业模式上,平台提供“模板创作”与“自由创作”两种授权形式,前者面向C端娱乐二创,后者服务于B端品牌定制。据透露,部分B端项目报价已达百万量级。可以预见,若品牌方借助周星驰经典IP进行定制化营销,有望凭借IP强大的情感连接与话题热度,实现超出常规投放的营销效果。(来源:娱乐资本论)

评论:Sora此前提出IP主动授权和收益共享机制,希望把版权方从潜在的诉讼原告变成商业合作伙伴。但随着Sora产品于今年4月停止服务,这套设想并未充分完成市场验证。如果火山引擎此次内测的平台能够落地,可以视为国内平台接过了Sora的接力棒,把分成设想变成具体的产品。版权方不再只是签署一份授权合同,而可以参与创作审核,查看IP使用次数和收入数据,这比笼统承诺“尊重版权”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这种模式对行业的积极意义在于,它为AI二创提供了介于禁止和放任侵权之间的第三条路。过去,普通用户有强烈的IP二创需求,但正式授权往往需要逐一联系版权方,成本高、周期长,最终大量需求只能进入灰色地带。平台将模型能力、授权范围、内容审核和收入结算集中起来后,用户可以合法使用角色,版权方可以扩大IP的传播和收益,AI平台也获得更稳定的商业模式。特别是一些缺少开发能力的老IP和中小IP,可能借此获得重新进入市场的机会。

当然,这套机制要真正成立,还有大把的实践问题需要去平衡及解决。影视IP可能同时涉及作品版权、角色形象、演员肖像和声音,版权方不能仅凭一项权利作出打包授权。平台也应公开计费口径、分成规则和异常数据处理方式,避免创作者只能看到使用量却无法核实收益。但无论如何,最关键的一步已经迈出,我们期待中国的AI商业模式可以再次引领行业。

*特别声明:

本文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天元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如您需要具体的法律意见,请向相关专业人士寻求法律帮助。

原始来源: 天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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